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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楼梯扶手设计有缺陷租户摔倒受伤 房东该担责吗?

烟台特价租房2018-02-08 10:53:36

案例:

据广州日报消息,2014年年底起,费先生租住在长安镇沙头村一处出租屋的四楼,2016年12月10日晚,费先生走楼梯下楼,当从三楼走到二楼的拐角处时,一脚踏空,撞伤了头部,治疗缝了11针。

事后,费先生将房东戴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戴先生赔偿其医疗费1357.71元、后期治疗费3500元、营养费3500元、误工费1.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等共计5万多元。

2018年2月7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楼梯扶手没有覆盖所有台阶,房东戴先生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同时费先生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致受伤,最终判决房东承担七成责任。

租户:楼梯设计不合理

费先生和戴先生签订的租房合同中载明,费先生在租住期内如有发生意外、打架致伤或致死亡、自杀等,责任自负,戴先生有权全部不负责。

2016年12月10日晚,费先生从四楼下楼买桶装水,当从三楼走到二楼的拐弯处时,由于二楼楼梯扶手没有覆盖所有的楼梯台阶,扶手拐弯后尚有3个楼梯台阶没有扶手,费先生因此右脚踏空,头部撞到了对面的墙上,导致头部受伤,花费了医疗费1357.71元。

费先生提出,戴先生的出租楼由三楼下至二楼处设计不合理,楼梯扶手过短,楼梯台阶也突然变小,没有放置任何警示警告标志,容易误导下行的人。

费先生称,事发后,他至今还头痛、头晕,视力下降,身体受到了重大伤害,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因此将戴先生告上法庭,提出上诉赔偿诉请。

房东:已约定租户责任自负

对于费先生的诉请,房东戴先生则认为自己没有侵害原告的健康权,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戴先生辩称,房屋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房屋内设有电梯,有专业人员检验,原告上下楼完全可以选择使用电梯。而且房屋内楼梯设计也符合安全标准,楼梯台阶平整、宽度适宜,扶手稳固、高度适中,有足够的照明设施,有专人清洁,没有湿滑、脏乱或杂物堆积等隐患。

同时,戴先生提出,他与费先生签订租房合同时已明确约定,费先生在租住期内发生意外的话,由其自行负责,现在费先生因自己粗心大意摔倒,却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此外,戴先生认为,费先生的摔倒是其粗心大意所致,与他人无关。“楼梯设计安全,正常行走不会发生意外。”戴先生提出,不排除费先生是在酒后、服用药物后、一边下楼一边玩手机、急奔下楼等原因而忽略了自身安全,从而导致意外发生。

法院:房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二楼楼梯拐弯处的楼梯扶手并没有完全覆盖所有的楼梯台阶,尚有3级楼梯台阶没有扶手。被告作为出租方,出租涉案房屋给原告居住,其对于二楼楼梯拐弯处的楼梯台阶及楼梯扶手的情况应该是明知其存在安全隐患的,但他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2014年11月起至事发时均租住在涉案房屋中,在他妻子及朋友也曾在二楼楼梯的拐弯处摔倒的情况下,原告理应清楚二楼楼梯拐弯处扶手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但他疏于安全防范,在下楼梯时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认定,虽然原吿、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明确约定了在出租屋内发生的意外由租户自行承担,但该约定完全免除了作为出租方的被告的全部义务及责任,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双方的过错承担及原因的大小等因素,对于原告的损失,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经核定,将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认定为1909.38元,由被告承担70%,即为133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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