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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关于烟台共有产权住房 高新区要先建出3万平

王木木 2017-10-26 22:08:59

烟台的政策是典型的“各区为政”,莱山与芝罘区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一些,其他比如福山区、开发区、高新区、牟平区,在执行上往往各有各有政策。但大的方向上,都是紧跟着烟台市政府走的。

比如下文的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文件,只是要求到芝罘与莱山区。

但是的消息,高新区要建共有住房了!

高新区明年规划开建共有产权住房

“我们马上开始建3万平方米共有产权房。”据介绍,共有产权房均位于高新区科技CBD的核心位置,先启动建设科技大道以南的草埠旧村位置上,预计两年后完工投用;未标题-2.jpg

另外一处在北沙子旧村位置,共有5万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未标题-4.gif

啥是共有产权房?《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烟台市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确定向购房人出售70%的产权,剩余30%产权由出售人拥有,实行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份共有整套住房的产权,二者的产权份额将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开发企业作为出售人的,剩余30%的产权由开发企业持有,政府作为出售人的,则由住房保障部门代为持有30%产权。共有2年后,购房人可一次性将剩余的30%产权买回去,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红头文件《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YTCR-2017-0020001

烟政办发〔2017〕6 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14 日

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创新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更好地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多元化住房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芝罘区、莱山区辖区内试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芝罘区、莱山区辖区内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试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筹集、配售和上市交易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从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中筹集。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手续应当齐全完备,并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供应对象应当符合我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经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 1 套共有产权住房。已按规定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提出购买申请,但购房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售对象和配售顺序,按序组织选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轮候配售规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以与其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上一季度平均成交价格为基准下浮 10%的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向承购人出售的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0%,剩余 30%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享有。其中,政府作为出售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由住房保障部门代为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出售人及双方的不动产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并作为承购方增购不动产份额的依据。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性质,在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按照出让和按份共有权利进行登记。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出售价款按下列方式收取和结算:

(一)政府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住房保障部门代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市财政。

(二)开发企业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开发企业收取。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性质原为划拨的,开发企业应当将出售价款扣除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乘以所出售不动产份额比例后,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期间,承购人原则上不得向出售人减少或退出不动产份额。承购人确因患大病、户口迁离本市等特殊情况,经与出售人协商一致后,方可退出所占不动产份额,退出价款按原配售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 承购人自缴纳契税完税之日起 2 年内,原则上不得向出售人增购不动产份额。 承购人自缴纳契税完税之日起 2 年后,可以向出售人增购不动产份额。不动产份额增购价格原则上按届时计税评估价格计算,计税评估价格低于原配售价格的,按原配售价格计算。承购人增购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一次性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增购不动产份额的价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收取和结算。

承购人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承购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不动产份额之前,不得将住房直接上市交易。承购人已经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的,可以自行上市交易,不受本办法有关限制。

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期间,承购人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取得出售人的书面同意,抵押金额不得高于个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价值。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个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的,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可以继续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其不动产份额增购限制时间从首次取得不动产份额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出售人在交付共有产权住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相关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共有产权住房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和日常维修、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安全使用责任,由承购人全部承担。出售人的不动产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原则上无偿让渡给承购人,不向承购人收取租金。双方上述权利义务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加以明确。

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 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期间,承购人确需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先增购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不动产份额。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对承购人以虚假资料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收回住房,并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承购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该承购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筹集渠道,并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自 2017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止。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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