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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楼市新政!看完才知形势竟是这样……

敏丽 2017-08-17 14:20:40

长期以来,烟台房价一直维稳,楼市始终不温不火相对理性,在烟台奋斗个三五年买套房,从来不是工薪阶层遥不可及的梦想。然,房地产的周期行为也是不言而喻的,一二线与三四线冰火两重天的国情之后,中央高层对房地产定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各地相继出台房产调控政策,对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8月1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烟政办发〔2017〕23号)。意见分为十二条,包括实施分城施策的土地调控、实施预售审批限价政策、严格网签合同备案撤销管理、严格规范市场销售(明码标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探索建立“租购同权”制度等。

那么8月15日的烟台楼市新政如何理解,未来烟台楼市形势如何?且看以下解读:

一、土地供应分城施策,各地库存不同,土地上库存多的区域不供地;供不应求的区域加大供地。在城区内土地供应以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为主,尽管旧城改造成本抬高,但依然是未来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同时,控制项目捂地,供地后不按期开工,按规定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 2 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所以,烟台不出地、没房卖都是浮云,房源紧张局势以此哄抬房价不是想造就能造的。

二、预售审批及限价,预售申请备案均价涨幅同比不能超过5%,首次绿色二星级以、全装修项目不超过10%。首次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不超过15%。预售证上备案价一出,不管市场如何好,房源如何俏,项目涨价都有限制了!

三、加强销售监管,上涨太快要约谈,违规销售、哄抬房价严厉处罚,取得预售后要在 10 日内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且1年内暂停网签合同备案撤销业务,防止虚假网签与倒卖。

四、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1.1 倍。三套房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相较于原来以144㎡面积为划分的首付比例,本次提高了10%,尤其二套房利率同时调整,炒房门槛在迈的时候也得掂量掂量。

五、本地化“租购同权”,探索建立租房与购房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预期推出后,人们的购房理念会更加成熟理性,同时对刚需购房人群的购房热度进行降温,年轻人或更倾向于把资金投入到创业上。


附政策原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政办发〔2017〕23 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分城施策的土地调控。根据市场需求及库存情况,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规模、节奏和时序。对于库存量较大、去化周期超过 24 个月的县市区,停止房地产供地;对去化周期低于 12个月的县市区,加大土地供应,从源头上稳控市场。立足当前房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地产增量供应内涵挖潜,以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为主,不断提升城镇土地节约利用水平。

二、实施预售审批限价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网签备案均价、楼面地价、建安造价、相关税费及利润等因素,预售申请备案均价涨幅同比不能超过 5%。首次绿色二星级以上项目、实施全装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同比价格涨幅不超过10%。首次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售均价同比涨幅不超过 15%。

三、严格网签合同备案撤销管理。1 年内暂停网签合同备案撤销业务;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四、严格规范市场销售。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开发企业可以凭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 10 日内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并将楼盘销控表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开发企业实施约谈制度,对违规预售、哄抬房价、囤房炒房等行为进行限制和严厉打击。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备案管理,定期公示中介机构目录,对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六、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供地后不按期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查处,对非政府原因形成超过动工开发期 1 年、不满 2 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 2 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 1.1 倍。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实现贷款、缴税、过户登记等合同规范统一,防止交易欺诈、偷逃税款等行为。

九、强化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是房地产市场调控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十、加强房地产调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机制、职能部门会商机制、约谈问责机制,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探索建立“租购同权”制度。借鉴租购同权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租房与购房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研究,适时推出符合烟台实际的“租购同权”制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 8 月 15 日。以往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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