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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起莱阳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胶东在线  2016-09-20 08:53

[摘要] 日前,记者从莱阳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莱阳市政府决定自9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

日前,记者从莱阳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莱阳市政府决定自9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

莱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莱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所属的莱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业务。

本次实施的莱阳市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海域使用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仍由原登记部门按原程序办理。

2016年9月20日8时30分起,莱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受理本次不动产登记范围业务,原国土、房管部门发放的权属证书停止受理办证。2016年9月19日17时前受理的土地、房屋登记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后,原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违法或不完善的,应依法进行处置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系统切换、数据转换、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落宗),2016年9月18日、19日等2个工作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土地、房屋登记申请。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3、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答: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

4、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5、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不动产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五个步骤。

6、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后,原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但9月20日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7、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8、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我市刚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暂时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待以后运行稳定后,各类不动产登记将缩短办证时限。

9、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等。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0、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1、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12、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地址:莱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莱阳市五龙南路93号)

咨询电话:729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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