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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就有二手房中介 想卖房先征求邻居意见

今报网   2016-09-20 08:07

[摘要] 我们看影视剧里,古人买卖房屋土地的时候,拿出一纸房契或者地契,买卖双方签字画押了事。有人会问,如果生活在古代,房屋买卖是不是相对容易些?其实不然,二手房买卖竟然是一个“千年难题”。在古代如果想要买卖房产,那可不是件容易的事。等待期间,不妨“消遣”一下古人,抚慰一下我们的玻璃心。

我们看影视剧里,古人买卖房屋土地的时候,拿出一纸房契或者地契,买卖双方签字画押了事。有人会问,如果生活在古代,房屋买卖是不是相对容易些?

其实不然,二手房买卖竟然是一个“千年难题”。在古代如果想要买卖房产,那可不是件容易的事。等待期间,不妨“消遣”一下古人,抚慰一下我们的玻璃心。

想卖房得先征求邻居意见

在讲究伦理纲常的古代社会,卖房子时需要向谁征求意见?当然是一家之主的大家长。“卑幼”者是没有资格进行房屋买卖的。不顾家里说了算的老人擅自把房子卖了,那么交易是无效的,房款要退还,若是带着钱跑了,那么中间的担保人就要代为偿还房款。

而且,对古代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房子往往是一户人家安身立命的根本,而且多是祖业,能守住是绝不售卖的。

让我们先看看西汉。那时,老百姓的房子可不像现在说卖就卖,先得取得资格才能买卖。例如,朝廷颁令:“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也就是说买房子只能买挨着自己现有住房的房子,房子只能在相邻的邻居之间交易。当时这么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方便人口管理。

五代以后则对房屋买卖制定了新的规定。谁家想卖房,得先问问族亲和邻居的意见。据《五代会要》记载:“所有货卖宅舍,仍先问见居人。若不买,次问四邻。不买,方许众人收买。其元随宅舍诸般物色,亦随本业货卖。”

这规矩一直延续到了宋代,买卖房屋依然要遵守类似的规定。《宋史》里说,宋朝人如果想卖房,必须有“问账”。在卖房之前征求亲邻意见是相当严肃的,不能口头问问就算了,得用一个小账本,写明房子的详细信息以及卖房子的原因,然后将亲戚和邻居的名字写在上面,挨家挨户地去问,谁家有意见或者没意见,都要在相应的名字下面写明,而且要摁手印或者盖章。这些手续,是不是特麻烦?

明清时候炒房打五十大板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现任京朝官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购置产业。”当时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诏令,一是为了限制兼并,二是为了平衡住房市场上的供需矛盾,让老百姓有房可买。

现在政府出让国有土地给开发商,用的方式是招、拍、挂,即招标、拍卖、挂牌。宋朝朝廷同样是这样卖地的,不过当时不叫招标和拍卖,而是叫做“实封投状”:朝廷公布地块和底价,有意向的买家把自己能出的价钱写在纸上,装到信封里,投进朝廷指定的标箱,报价期满,朝廷开箱,公开念出各人的报价,出价高者可以买到地皮。

其实,炒房麻烦还是其次,要是不按规矩买卖房产,恐怕直接的是要挨板子。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后还要没收你买的房子。

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乾隆实录》卷8就记载,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人一起受处分。

从古至今房子都怎么买卖?

房地产开发商,是一个现代名称。但古人也有居住的问题,也需要“不动产”,所以在中国古代,也存在房地产开发。汉唐首都长安和北宋都城开封,房地产业曾经很发达。《太平广记》里记载有唐代人窦乂成功开发“房地产”的事。窦乂伯父和舅父都是唐朝的高官,窦乂却从小对经商有浓厚兴趣。唐德宗建中元年,长安西南角有十几亩荒地,窦乂掏三万文钱买了下来,用破砖烂瓦填平后盖起29间房子,租赁给商人做商铺。这里很快热闹起来,变成一个新商圈,人称“窦家店”。

宋代的房地产开发,一般只出租、不出售。但朝廷专属的建设机构除外,他们在修建宫殿、城墙之后,就转型为中央财政“搞创收”,由朝廷划拨给他们大片地皮,盖住宅商铺,盖好了卖给或赁给市民。当然,由于“僧多粥少”的缘故,的开封房价自然贵得出奇,不但普通人望而却步,连一些名人雅士都难以承受得起,只好当起“房奴”。

就连苏轼这位当了多年正部级京官的人,也没能力在京城拥有自己的“不动产”。他儿子在开封结婚时,苏轼没钱为他购置新房,后借一位好友的房子才把喜事办了。苏轼的胞弟苏辙,是从政多年的“官员作家”,也买不起房,有他的自嘲诗为证:“我生发半白,四海无尺椽”、“我老未有宅,诸子以为言”。另一位大名人欧阳修,在朝廷为官久矣,历任翰林学士、枢密副使、参知政事等要职,也是租房一族,他曾向友人致函诉苦:“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闲坊僦古屋,卑陋杂里闾”,可见他长年蛰居在一条小胡同里,是个“租房族”。

明清时代,“囤房”待价而沽的就更少了。《明史》《清史稿》说得清清楚楚,明清时代房地产市场实行“找房款”制度,并且明文规定,允许卖方“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即使买卖双方已经钱货两讫,房子也过户到买主名下了,如果后来房价涨了,卖方仍有权利让买方再掏一次钱。举个例子解释这种制度以便更好理解:假如你30万把房卖给我,过了几个月,你发现房价涨到50万,你可以依法找我“补”你一次房价。

康熙六十年(1721年),江苏武进人刘文龙将自己的一亩八分地以7两银子的价格卖了出去,时隔8年,刘文龙以“原价轻浅”为由,委托中介向买家“找”了1两银子。自明清到民国,找房款现象屡见不鲜。

而且在历朝历代,朝廷往往都会限制一个人拥有园宅地的面积。如果购买超过指标,那么每超一亩就得挨十大板。这样,谁还会买许多房搁在手里!

从不缺的二手房中介

二手房中介店门模式走进我们的生活,房屋买卖的选择就是走进中介。

或许大家会觉得二手房经纪人是新时代的产物,其实不然,从古至今帮人买房卖房的人都存在,古代的人叫房牙子,《儒林外史》中提到:“ 鲍廷玺次日同王羽秋商议,叫了房牙子来,要当房子。”

其实,更早的时候,中介就已经出现了。南北朝时候,有个朝代叫南齐,南齐有个人叫崔慰祖,他想卖掉自家的房子,图省事儿,找了个房产中介。《南齐书》卷52《崔慰祖传》很生动地记载了崔慰祖和房产中介的对话。

中介问:“您这套房想卖多少钱?”

崔慰祖说:“四十五万。”

中介问:“宁有减否?”意思是还能往下降一降吗?

崔慰祖说:“何容二价!”意思是一口价,45万不能再少了。

中介说:“君但责四十六万,一万见与。”意思是45万就45万吧,回头我找着买主,你可千万要跟买主说这套房卖46万,多卖的那1万归我,我多挣了钱,您也不吃亏,您看怎样?

崔慰祖说:“是即同君欺人,岂是我心乎?”意思是那不可能,说45万就是45万,我干吗要对买主多说一万,跟你合伙骗人家呢?

这个中介姓甚名谁,历史上没记载,但他的做法跟现在的房产经纪人简直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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