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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征房产税莫说合法 合理都谈不上

房天下博客  2010-06-06 12:37

董藩教授写了篇《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物业税)均涉嫌违法》的文章,从“立法法”的角度就立法程序及权限分析了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无权就征收“房地产税(或物业税)”立法。我原则上同意董教授的分析,更赞成应严格的按法律的规律来执政。

但董教授是根据现有条例做出上述判断的,而国务院是有权自行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了暂行条例就可以回避立法程序上的麻烦与障碍了。再按条例的规定由财政部解释,那么这个修改后的暂行条例也许就能实现政府想达到的征收目的了。

问题在于“立法法”权中将征税的权利交给了人大之后,人大有权收回所有的授权,由人大来按“立法法”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防止行政管理机构乱用授权而背离了“立法法”立法的初衷,而还权于民!

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民权不是选举权,而是纳税权。选举是要让最严格监管税权的人来当守夜人,让纳税人知道自己所缴纳的税干了些什么,知道因为纳税而得到了些什么。美国的独立战争是因为争取纳税权,美国的法律也因此有了未经民众同意不得加税的精神。中国共产党能打败国民党的统治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国民党的税多”而引发的民众的不满。过重的税赋所导致的战争还包括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次“苛政猛于虎”的时代的农民革命!

一个国家为了保卫国防、保护人民的生活与财产的安全、维护市场的秩序和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等,就一定要征税,而纳税则是公民享受公民权利的最基本义务。这本是无需解释的事情。

问题是中国的总税收比重已经很高了,连中央、国务院都在强调要改革收入分配的关系了。中国的国务院早已清楚的认识到了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扭曲现象,税收和民众收入各自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关系已到了严重的不合理的地步了;国家的税收已到了该减而不是该加的地步了,是改革税收严重不合理的阶段了。

如今在拼命的鼓吹如何加税、拼命的争论税收的征收办法,不如先问问征税是为了什么?征税的税收要用在什么地方?再看是否对大多数民众有利?这样才能让人大有个决定是否征收的条件。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本就是个监督税收支出是否合理的工作,但这个工作却并没有成为历届人代会的重要核心内容,大多数代表所表达的是看不懂的一个预算。

这次征收房产税的出发点,似乎忘记了征税要先问个钱花在哪里的问题。而是明确的将征税的目的确定为为了打击投资和投机行为、为了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之上了。难道不能用增加供给、提高利率或其他的方式来解决房价问题,而要用民众买单的方式来加税去调整房价呢?用让大多数人来买单而为少数投资与投机行为承担责任吗?

房产税(或物业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税源,但这一定首先是税收制度改革中的替代,而不是在现有税制不变的基础上加税,而税制的改革是与房价无关的,尤其是与遏制房价过快增长无关的。

增加财产性税收本是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但一定是与其他调节公平的税赋组合发挥作用的。如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企业收入所得税,也包括按家庭抚养系数调整的个税、赠予与继承的税赋等。而中国是个发展中的贫穷国家,人均GDP尚排在世界百位之后,大规模、普遍性的征收财产性税收的基础尚不存在,也不能成为加征房产税的理由或原因。

房产税能遏制房价的上涨吗?历史上大多数已实行了此类税收的国家的实际情况早已证明,房产税(或其他名目的类此财产税)都没有阻止住这些国家的房价上涨或出现房地产泡沫(如美国)。以遏制房价上涨为由而加征房产税显然是荒谬的。

房产税的征收无疑会加大居民拥有房产的成本,但低了限制不了炒房;高了会加重民众的负担;而试图用差别化征收就必然加大征收判断的复杂性,加大腐败的漏洞和征收的成本,甚至导致大量的伪离婚。只有无差别化的就财产进行征收才能避免征收的成本与复杂性,但这无疑会加重整个社会的承受负担,并不符合发展中的贫困现状。

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情况真的好到了要加征财产税的地步了吗?二套房的购买真的是以投机或投资为主吗?其实中国的住房套中位数只有76平方米,远远低于美国1950年的水平,尚属于摆脱“房荒”的改善性、扩大性需求的阶段,尚未达到“户均一套房”的必然发展过程,更别说实现“人均一间房”的基本生活条件了。在这种不管从全球各国的比较中落后的情况,还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适足住房”的角度看,都是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又有哪个国家是在住房发展的初级阶段和城市化水平极低的阶段对全民开征房屋财产税的呢?

总不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先出台了有特色的城市居民房屋财产性税收吧,更不能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租赁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制度阶段先开征城市居民的房屋财产税吧。那么在加重税赋的情况下,又如何加速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呢?难道中国将不再重点解决长期让中国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了吗?政府居然会为眼前的利益而宁愿牺牲中国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利益,确实是件令人无法理解的事情。

什么是民生。在政府私有化率高达85%以上时,让更多的家庭能通过金融杠杆的作用逐步的改善住房的质量是的民生。而绝不是降低房价为民生,特别是部分城市的房价上涨过快,而非所有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时,却让的城市不分青红皂白的都吃一种药、都上财产税,这无疑是错误的。而非联邦制的执政体系可以优先批准部分城市先特殊化的实行房产税吗?这会有助于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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